2004年12月2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院的门槛
陈有西

  清华大学有一个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,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协作创办的。近年来的一些影响全国的案件,如孙志刚案、教育权宪法诉讼案、嘉禾拆迁案、张西德告《中国农民调查》作家案等,都有这个中心的律师和专家学者参加。这个中心的主持人之一、年轻的女教授陈洁,在参加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成立大会发言时说,中国律师在行政诉讼中,要花很大的力气设法把案件告进去。有的法官会想出各种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借口,把行政案件挡在门外。她的说法在与会的律师中引起了共鸣。
  有的法官为什么这样怕审行政案件?为什么要把立案的门槛搞得这样高?原因是审这种案件对法院没有任何好处。再说,真要拿来审,他们有时也审不了,干脆把门堵死算了。最高法院规定,法院受理行政案件,收取50到100元的受理费。这是为了体现国家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,让百姓有能力打行政官司。而经济纠纷,法院则可以按标的收几万、几十万。虽然诉讼费已经统一进财政,同法院没有直接关系,但这个因素对法院受案积极性的影响还是实际存在的。关键还在于法院一旦受理了行政案件,同政府和政府部门就成了对立面。判政府输,判一个得罪一个机关,对法院今后的工作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。
  而判百姓输,大多数案件又没有道理。有一个行政庭法官说:有的判决书我们自己也写不下去、读不下去。于是法院不愿再做这种吃力不讨好的活,能不受理尽量不受理,能裁定驳回的尽量驳回。
  《行政诉讼法》第41条规定的行政诉讼门槛其实很低:1、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;2、有明确的被告;3、有具体请求和事实根据;4、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。最高法院针对群众告政府难的状况,在司法解释中也不断扩大了受案的范围。但实际司法中,群众告状难的问题还是存在。为了防止基层法院受当地政府的影响,法院曾经想提高审级,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、15个原告以上的集团诉讼案件,规定为中级法院一审。现在又变了,中级法院基本上一审不审这类案件,都推到下面。而这样一来,基层法院就尽量把案件关到了门外。
  有的政府领导、法院领导以为不受理行政案件,有利于当地的安定团结,有利于把矛盾包住不暴露,其实,打造一方平安,谁都明白堵不如疏。让百姓有个说理的地方,让法官放开手脚来审理行政案件,既能够密切党和群众的关系,又能够消除政府管理中的误解和对立,还可以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失误,促进依法行政。而我们的法院,我们的法官,还是应该大胆地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。否则,百姓找谁去说理?